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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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出资、子女登记,房子归谁?

发布时间:2026-01-15  来源:中国法制新闻网  字体大小[ ]

  李某与妻子王某婚后育有女儿李1、儿子李2。李某在购房时,因误以为需本地户口,便让户籍在当地的女儿李1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,而购房款6万元由李某全额支付。此后,李某曾委托儿子李2办理产权过户,因原合同买方为女儿李1而未能成功。儿子李2遂与卖方重新签订合同,将买方变更为自己,并将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,未登记共有权人。

  房屋购买后,李某夫妇与儿子李2一家共同居住,且双方共同出资装修。母亲王某因病去世后,案涉房屋被征收,因补偿款分配问题,李某、李1与李2协商未果,遂诉至人民法院。父亲李某认为房屋为一家四口共有,儿子李2则声称房屋是父母赠与自己的婚房,应属个人财产。

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认定房屋所有权人需结合登记情况与购买成因综合判断。案涉房屋虽登记在李2名下,但实际由父亲李某出资购买,儿子李2无证据证明房屋是父母赠与的婚房,也无证据表明父母同意将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,且房屋购买后由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使用,故应认定为李某、王某与李2的家庭共有财产,而非李2个人财产。

  女儿李1虽签订过初始购房合同,但未实际出资,购房目的是方便父母居住,故不认定为房屋共有权人。结合李某默认房屋登记在儿子李2名下的事实及共同装修的行为,确定李某与王某共同占1/2份额,李2占1/2份额。

  王某去世后,其享有的1/4房屋份额作为遗产,由法定继承人配偶李某、女儿李1、儿子李2平均分配。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对该遗产作出相应分配,各继承人分别取得对应款项,其中李某占1/3份额,李1占1/12份额,李2占7/12份额。

  不动产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效力,但对内不必然等同于绝对所有权,家庭共有财产的认定需结合实际出资、居住使用等事实综合判断。实践中,不少家庭会因购房资格、手续便利等原因,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,但这并不意味着房屋必然归子女个人所有。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,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经依法登记,发生效力;未经登记,不发生效力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外部第三人的合法权益,即“对外公示”效力。但在家庭内部,判断财产归属不能仅看登记簿记载。如果房屋实际由家庭成员出资、共同居住使用,且无明确赠与约定,即便登记在单个家庭成员名下,也可能被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。本案中,儿子李2虽持有房屋产权证,但未能提供父母赠与房屋的证据,而父亲李某的出资凭证、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事实、共同装修的行为,均能证明房屋的家庭共有属性,因此法院作出了相应的份额认定。

  (作者:崔鹏宇 作者单位:临江林区基层法院)

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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